jn江南官方体育app贯彻“绿色原则”践行生态文明的法治理念!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重大议题。
《民法典》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不仅继承了传统民事法律的精髓,还吸收了现代法治理念,特别是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引入了“绿色原则”,不仅丰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系,也为推动社会绿色转型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创新jn江南官方体育app,具有深远的法律和社会意义。
《民法典》第一编为总则,明确规定了“绿色原则”的基本要求,第9条指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这一规定将“绿色原则”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强调民法不仅仅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工具,还要服务于国家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这意味着,在进行任何民事活动时,公民和法人都必须考虑到对资源和环境的影响。
绿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贯穿于民法典的全部,并着重在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等分则中转化为具体规则,发挥其实际作用。
第619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第625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第942条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这表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仅要遵守一般的法律法规,还要符合环保要求,如果合同内容或履行方式可能导致环境污染或破坏,则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或者需进行相应调整。这些条款的设置不仅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也体现了对环境风险的预见和防范。
第294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jn江南官方体育app、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326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346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传统意义上的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即物权行使不受其他阻碍。包括自物权与用益物权等,是一种绝对权。
民法典在物权领域引入绿色原则,是对传统物权的限制,这一原则明确,拥有物权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意使用和处置财产,而是必须考虑到对环境和公共利益的影响。
第1230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1231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数确定。
第1232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法规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1233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1234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民法典》首次在侵权责任方面增加了生态破坏的民事责任,将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作为两种平行的环境责任履行,既考虑了生态权益兼有公权和私权的客观实际,也维护和实现了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最初目的,既明确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侵权责任,又强化了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法律追究力度。
家庭关系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部分,虽未直接提及环境保护,但通过规范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间接促进了家庭对环保意识的提升。例如,通过规定节约资源、共同维护家庭成员的健康与福祉,可以推动绿色生活方式的普及和推广。
如《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民法通则》(已失效)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jn江南官方体育app。
《侵权责任法》第8章专门规定了环境污染的民事法律责任,对举证责任分配、第三人过错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因此,“绿色原则”在《民法典》无论是总则、合同、物权,还是侵权责任和家庭关系编,乃至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均得到全面而深刻的体现,这不仅显示了我国法治建设在新时代的新进展,也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借鉴。
“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相信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也会继续进一步深化和细化“绿色原则”的落实,让法律真正成为保护环境、造福子孙后代的有力保障。
写在后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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